|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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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7 16:08 文章来源:商务部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第4号令) 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4、《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5、《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商技发[2006]41号)二、单证种类 1、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三、办理流程 (一)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网址https://guangzhi.mofcom.gov.cn ),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进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经营企业出具的保证书; 6、所有最终用户出具的保证书;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明。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出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中英文简介和相关证明; 6、出口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一类需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特殊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四、审批、领取单证 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数据按权限逐级审核后:一、二类产品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查核准;三类产品由市外经贸局审查核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企业可通过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审查核准后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加盖印章。企业领单人员凭以《批复单》到市外经贸局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及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经发证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后,领单人在《存根》的签收栏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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