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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扶持办法
2007-07-17 10:08  文章来源:海曙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楼宇经济发展,加大培育力度,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单体商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2005 年6 月后开盘销售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及入驻企业。
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注册登记的楼宇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开发主体打造高品质楼宇。
1、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其开发楼宇达到甲级写字楼标准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一次性补助。
2、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开发建设中实现的所得收入按其上缴区财政的40%给予补助。
3、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二年内租赁所得收入按其上缴区财政部分的全额给予补助。
4、开盘后二年内出售、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的商务楼宇,商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给予商务楼宇招商主体10万元奖励;商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楼宇招商主体20万元。
5、鼓励商务楼宇开发主体打造行业集聚性强的特色楼宇,具体措施根据楼宇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6、聘请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当资质的境外同类企业进行高品质楼宇物业管理的,一次性给予楼宇开发主体5万元奖励。
7、实行区领导与在建楼宇结对联系制度,并派驻相应的工作人员或小组,配合、帮助商务楼宇开发主体招商。
(二)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和2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二年内按其上缴区财政部分的80%给予补助。
2、上述企业租用(租期三年以上)、购买办公楼自用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二年内给予每平方米50%物业管理费补助。
3、总部型企业在我区购置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交纳的契税80%给予补助。
4、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全国500强区域性总部,奖励招商主体20万元。
5、新注册登记的楼宇入驻企业,免收注册过程中所有行政规费。
三、其它
补助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由区贸易局和区财政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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